《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5-02-19      / 阅读次数: 202

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规范公路水运建设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的市场行为,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江苏省社会信用条例》和交通运输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公路水运建设项目的从业单位和主要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的采集、归集、评价、公布、使用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

  本办法所称从业单位是指在本省从事公路水运建设项目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咨询服务、设备材料供应等活动的单位;主要从业人员是指从业单位从事上述活动的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项目技术负责人或者项目总工、项目副经理、副总监理工程师、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下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有关单位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或者向社会信用综合管理部门、司法机关、纪检监察机关等获取,以及从业单位和主要从业人员在从业过程中产生的,可以用于识别、分析、判断公路水运建设市场相关从业单位和主要从业人员基本情况、市场表现等信用状况的客观数据和资料。

  第四条  信用信息管理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信用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和准确性。

  从业单位和主要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应当作为对其从事公路水运建设市场活动的评价依据。

  第五条  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第六条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工作,主要职责为: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信用管理的法律法规,制定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

  (二)建立和完善省公路水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服务系统(以下称“厅建设市场信用系统”);

  (三)公示、公布本行政区域内从业单位和主要从业人员与公路水运建设市场有关的信用信息;

  (四)对负责监督管理的公路水运建设项目的从业单位和主要从业人员的录入信息进行核查;

  (五)对注册地非本省的从业单位和主要从业人员的录入信息进行核查;

  (六)将相关监督检查信息录入厅建设市场信用系统;

  (七)组织开展全省公路水运建设项目从业单位和主要从业人员的信用评价工作,对负责监督管理的公路水运建设项目中涉及信用等级动态调整的不良行为进行认定;

  (八)按照规定向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省社会信用综合管理部门报送在本省从事公路水运建设市场活动的从业单位和主要从业人员有关信用信息;

  (九)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对相关从业单位和主要从业人员实行守信激励和失信约束;

  (十)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信用信息管理工作。

  第七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工作,主要职责为:

  (一)对负责监督管理的公路水运建设项目的从业单位和主要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进行核查,对涉及信用等级动态调整的不良行为进行认定;

  (二)将相关监督检查信息录入厅建设市场信用系统;

  (三)审核汇总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建设项目从业单位的履约考核结果、主要从业人员的信用评价、有关主管部门的通报等信用信息,并上报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四)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对相关从业单位和主要从业人员实行守信激励和失信约束;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信用信息管理工作。

  注册地在本行政区域内的从业单位和主要从业人员的录入信息,由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核查。

第二章  信用信息采集和归集

  第八条  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的内容包括基本信息、项目履约考核信息、良好行为信息、不良行为信息、信用承诺信息、信用评价结果信息和其他信息。

  (一)基本信息:

  1.从业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登记注册基本情况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2.从业单位资质、资格情况,主要从业人员的职称及执业资格基本情况,自有设备基本状况;

  3.从业单位基本财务指标、金融机构开立基本账户情况;

  4.从业单位主要业绩和在建公路水运建设项目情况(与主要从业人员有关的公路水运建设项目应当保持一致);

  5.主要从业人员个人基本信息和行业从业信用信息。

  (二)项目履约考核信息:

  建设单位对从业单位和主要从业人员进行项目履约考核,并报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认的信息。

  (三)良好行为信息:

  1.受到设区的市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表彰和奖励的信息;

  2.受到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机构与公路水运建设相关的表彰、奖励的信息;

  3.被列入本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守信激励主体名单的信息;

  4.省级平安百年品质工程示范创建项目通过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考核的信息;

  5.获得省级以上优质工程奖的信息;

  6.与公路水运建设相关的其他良好行为信息。

  (四)不良行为信息:

  1.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信息;

  2.生效裁判、仲裁文书认定的相关信息,以及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信息;

  3.在信用承诺中虚假承诺或者不履行承诺的信息;

  4.提供虚假材料、隐瞒事实真相、瞒报谎报信息等弄虚作假行为的信息;

  5.违反诚信执业相关规范造成不良影响的信息;

  6.有关合同履行方面或者在行政监督检查中被发现的不良信息;

  7.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

  8.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信息。

  (五)信用承诺信息:

  从业单位和主要从业人员在从业活动中,按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有关规定进行信用承诺的相关信息。

  (六)信用评价结果信息: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从业单位和主要从业人员从业信用的评价结果。

  (七)其他信息:

  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和地方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中的其他相关信用信息。

  从业单位和主要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的采集、归集,应当符合国家和省信用管理相关规定和公共信用信息归集规范要求;属于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明确的市场主体自愿提供的信用信息的,由从业单位和主要从业人员在厅建设市场信用系统中自愿填报。

  第九条  进入本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的从业单位和主要从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和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在厅建设市场信用系统中填报相关信用信息。

  从业单位和主要从业人员应当对所填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并按照规定要求进行信用承诺。

  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系统和全国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称“部建设市场信用系统”)中填报的从业单位和主要从业人员信用信息,可以转入厅建设市场信用系统。

  从业单位和主要从业人员自主填报的业绩等信用信息,应当在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网站和“信用交通·江苏”网站公示,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按照职责对信用信息的证明材料进行核查。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在厅建设市场信用系统中录入建设工程项目信息,包括工程专业、工程规模、中标单位、中标金额(监理标段需要根据费率计算出合同额)等。

  建设单位应当对项目涉及的其他从业单位和主要从业人员投标行为、合同履约行为进行考核评价,记录不良行为信息以及其他信用信息,并报负责项目监督管理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  负责项目监督管理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将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公路水运建设市场活动的从业单位、主要从业人员的从业行为信息,向有关公共信用信息平台采集的奖励、处罚或者通报决定,以及其他不良行为信息,按照规定录入厅建设市场信用系统。

  第十二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有关单位,应当将对从业单位和主要从业人员的从业行为的处罚、监督检查情况等信息,按照规定录入厅建设市场信用系统。

  第十三条  从业单位和主要从业人员基本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更新。按照国家规定应当年检、年审和变更的信息,应当在国家规定的年检、年审或者变更期限届满后一个月内,将有关信息在厅建设市场信用系统中更新。更新信息的,应当提供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对本办法规定的涉及信用等级动态调整的不良行为进行认定。信用等级应当调整至B级的不良行为,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信用等级应当调整至C级的不良行为,由省和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信用等级应当调整至D级的不良行为,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

第三章  履约考核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履行项目建设管理职责,加强信用管理,并按照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履约守信、率先垂范。

  设区的市、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本地区或者项目管理实际需要,对相关从业单位的履约行为评定标准进行细化和补充,制定相关履约考核实施细则;建设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履约考核的依据和具体标准。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原则上应当每季度对项目涉及的其他从业单位和主要从业人员履约情况进行考核,按照考核情况对相关从业单位进行评分,并结合履约考核评价条件确定相应考核等级。

  建设单位对勘察设计、咨询服务、设备材料供应单位的履约考核,可以根据项目情况按照约定的周期定期考核。

  履约考核的内容应当包括工程质量、进度、投资、安全管理、污染防控、农民工工资支付、廉洁情况,以及合同履行的其他主要事项。

  工程项目分包单位发生不良行为的,总承包单位应当与分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有关不良行为信息应当同步录入作为其信用信息。

  已交工但未竣工的公路水运建设项目,应当依据合同约定在合同有效期内对相关从业单位进行履约考核。在此期间已无工作量的,可以不再进行履约考核。

  第十七条  对从业单位履约考核评价分为“优”“良”“中”“差”四个等级,各等级的确定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一)履约考核等级评为“优”的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1.项目合同总进度和分项、分阶段进度达到或者超过投标文件承诺的计划;

  2.项目合同履行质量达到或者超过投标文件承诺的质量标准;

  3.履约项目的档案资料满足合同规定的要求;

  4.履约现场的文明和安全情况达到或者超过投标文件的承诺,并满足国家有关规定和负责项目监督管理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要求,未对沿线周边群众造成严重影响,未引起社会矛盾;

  5.履约期间未发现有违反廉洁合同的行为;

  6.考核期间未发生质量责任事故或者一般及以上安全责任事故;

  7.履约期间未发生主要从业人员的更换,但经建设单位书面同意的除外(下同)。

  (二)履约考核等级评为“良”的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1.项目合同总进度和分项、分阶段进度基本达到投标文件承诺的计划;

  2.项目合同履行质量达到投标文件承诺的质量标准;

  3.履约项目的档案资料满足合同规定的要求;

  4.履约现场的文明和安全措施达到投标文件的承诺,并满足国家有关规定和负责项目监督管理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要求;

  5.履约期间未发现有违反廉洁合同的行为;

  6.考核期间未发生质量责任事故或者一般及以上安全责任事故;

  7.履约期间未发生项目主要负责人或者技术负责人更换。

  (三)被考核人在履约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履约考核等级应当评为“中”:

  1.项目合同总进度和分项、分阶段进度未达到投标文件承诺的计划,但尚未对项目总体进度造成不可挽回影响的;

  2.项目合同履行质量未达到投标文件承诺的质量标准,但通过采取措施可以补救的;

  3.履约项目的档案资料不满足合同规定的要求,将对交、竣工文件的编制产生影响的;

  4.履约现场的文明和安全情况未达到投标文件的承诺,或者不满足国家有关规定和负责项目监督管理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求,但未发生质量责任事故的;

  5.履约期间有违反廉洁合同的行为,但尚未构成犯罪的;

  6.履约期间发生未经建设单位批准的项目主要负责人或者技术负责人的更换;

  7.履约期间发生一般安全责任事故的;

  8.考核年度发生违法违规行为,被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有关单位约谈两次以上的。

  (四)被考核人在履约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履约考核等级应当评为“差”:

  1.有违约行为,对在建项目造成重大损失或者重大影响的;

  2.在质量或者进度方面发生严重问题,未按照要求整改的;

  3.发生重大质量责任事故,或者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责任事故的;

  4.履约期间有违反廉洁合同的行为,构成犯罪的;

  5.履约期间发生未经建设单位批准的项目主要负责人或者技术负责人的更换,且经建设单位提出整改要求后逾期未整改的;

  6.有违法行为,对在建项目造成较大影响,并被行政处罚的。

  履约考核等级评为“差”的,应当按照项目管理权限由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每季度履约考核等级和评分,在次季度首月20日内录入厅建设市场信用系统进行公示,并同时通过电子信息等方式通知被考核单位。

  从业单位对履约考核公示有异议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书面申诉,建设单位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并书面告知申诉人。从业单位对申诉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5个工作日内,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向相应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江苏省交通运输行业信用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处理。建设单位或者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有关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将异议处理情况相关材料录入厅建设市场信用系统。

  履约考核“优”“良”“中”“差”等级应当与履约考核评分相匹配,评分≥95分为优,95分>评分≥85分为良,85分>评分≥75分为中,评分<75分为差。

  第十九条  省、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权限,对辖区内公路水运建设项目履约考核评价工作进行核查。核查结果在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网站和“信用交通·江苏”网站公布,核查结果应当作为信用评价的依据。

第四章  信用等级的评价和应用

  第二十条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组织开展从业单位和主要从业人员的信用评价。

  从业单位信用评价周期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形成上一年度评价结果,按照相关规定报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主要从业人员,以其信用信息为基础实行动态评价。

  从业单位和主要从业人员信用评价等级分为AA、A、B、C、D五个等级。

  从业单位和主要从业人员信用行为评定标准实行动态管理,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以及公路水运建设市场实际情况,对相关信用行为评定标准进行评估和调整。

  第二十一条  无本省信用评价结果的从业单位和主要从业人员,其信用等级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一)资质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许可的从业单位,其信用等级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布的全国综合评价结果确定;

  (二)无全国综合评价结果的从业单位,其信用等级参照注册地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综合评价结果确定:综合评价结果为AA级的,按照A级(信用分94.5分)确定;综合评价结果为A级的,按照A级(信用分不高于90分)确定;注册地省级综合评价结果为B级及以下的,按照其信用等级确定;

  (三)其他从业单位,其信用等级按照暂定A级确定(信用分为85分);存在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不良行为的,按照规定确定其信用等级;

  (四)主要从业人员可以登录厅建设市场信用系统填报个人从业信用信息,自动获得相应的信用评价结果。

  第二十二条  从业单位AA级评定标准分为基本条件、选择条件两部分,基本条件应当全部满足,选择条件至少符合其中一项。

  (一)基本条件为:

  1.参评的项目为公路水运建设项目中的公路水运专业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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