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将有关行为列入信用记录依法实施信用奖惩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3-13 / 阅读次数: 638 次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为全力做好我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构建疫情防控应急处置良好社会秩序,营造群防群治氛围,保障社会公共安全,举全市之力共同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厦门经济特区社会信用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多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全力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定》以及市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工作指挥部相关通告精神,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决定在本行政区范围内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有关行为依法列入信用记录、依法实施失信惩戒和守信激励。全市各有关部门应按照本通知要求,及时将以下信用信息推送至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和失信惩戒与守信激励平台。
一、经有关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或司法判决的以下行为列入失信信息,依法采取失信惩戒措施
(一)列入失信信息的行为
1.个人故意隐瞒重点地区旅行史、与患者或疑似患者接触史;逃避或拒绝接受检疫、隔离或治疗;明知已感染或可能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而故意进入公共场所,或者隐瞒情况与他人接触的;以及新型冠状病毒携带者在公共场所以向他人吐口水等方式,故意传播病原体的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
2.拒不按照我市防疫工作要求,在有关场所不配合体温检测、身份核查登记;离家外出进入公共场所故意不佩戴口罩且不听劝导,引发场所秩序混乱的;
3.哄抬物价、囤积居奇、牟取暴利、虚假广告等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
4.制售假冒伪劣口罩等防护用品及医用卫生材料的;
5.非法贩运、交易、食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
6.哄抢、侵占、挪用、损毁疫情防控救援物资的;
7.违反市区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工作指挥部的有关交通管理规定,不听劝阻,强行通行的;农贸市场、公共交通、药店等重要场所未执行疫情防控有关规定,经督查拒不整改的;
8.恶意造谣传谣,编造、转发、传播不实信息,严重扰乱疫情防控工作和社会秩序的;
9.非法聚集、滋扰闹事,妨碍医疗机构、疫情防控检查点的正常秩序;故意伤害、殴打、恐吓、侮辱、诽谤医务人员、防疫人员及其他依法履行疫情防控职能工作人员的;
10.违规处置医疗废物或其他有害物质,未对被传染源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场所和物品进行强制消毒处理,严重污染环境的;
11.拒不执行市区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工作指挥部发布的有关疫情防控决定、命令的其他行为。
(二)失信惩戒措施
1.在行政管理中列为重点监管对象;
2.在行政管理中不适用社会信用承诺等便利化措施;
3.在政府采购、公共资源配置、政府投资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等活动中作相应限制;
4.限制其享受财政资金补助、政策支持以及参与表彰奖励;
5.依照有关规定限制出境、限制乘坐高级交通工具、限制购买不动产以及国家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高消费等;
6.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限制进入特定市场、行业或者开展相关业务活动;
7.国家、省、市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惩戒措施。
(三)信用主体上述失信行为尚未达到行政处罚或司法判决的,有关单位可以依法将其列入重点警示名单,对其发出警示,并及时推送至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二、以下行为列为良好信用信息,依法采取守信激励措施
(一)列入良好信用信息的行为
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被市委市政府或市区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工作指挥部通报表扬的法人和自然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
1.直接参与疫情防控一线工作的;
2.积极支持疫情防控,捐赠医用耗材、防护用品等物资及善款的;
3.在确保疫情防控得力的前提下,积极复工,抢抓工程(项目)进度,落实好稳岗政策,取得显著成效的企业;
4.积极参与疫情防控志愿服务的个人和组织。
(二)信用激励措施
1.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中给予优先办理、简化程序、降低检查频率等支持和便利;
2.在政府采购、政府投资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政府购买服务、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公共资源配置、荣誉评选以及其他财政性资金支持等活动中同等条件下列为优先选择对象;
3.对于从事非营利性的民生工程项目根据有关规定给予适当的政策支持;
4.对自然人在教育、就业、创业、社会保障等方面给予支持和便利;
5.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激励措施。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在本次疫情防控期间执行。
厦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2月17日
- 上一篇: 谎报瞒报危险物品等行为主体将依
- 下一篇: 山东枣庄滕州市对违反“两个通道
-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