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实施地方金融监管信用“红黑名单”管理制度

发布日期:2020-03-15      / 阅读次数: 679

为进一步推进地方金融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南宁市地方金融监管信用“红黑名单”管理制度》(以下简称《管理制度》)近日印发,将于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今后市金融部门在履职过程中根据相关企业的行为征集的相关信息,将进行分类管理或对待,并向社会公布,在一定时间内对列入“红黑名单”的企业进行相应激励或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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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黑名单”公示期最长3年

近年来南宁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稳步向前,不断取得新突破。为此,市金融办在原《南宁市地方金融监管诚信“红黑名单”管理制度(试行)》基础上,研究起草了《管理制度》,旨在持续完善“红黑名单”管理,加快建立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加强地方金融领域信用监管,营造“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诚信金融环境

《管理制度》适用于注册地在南宁市、由地方金融工作部门监管或落实地方金融风险属地防范和处置责任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交易场所、区域性股权市场、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投资公司、开展信用互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社会众筹机构、互联网金融企业、民间融资登记机构等,以及被定性为非法集资的企业。上述机构或企业的股东、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适用于该制度。

市金融办将通过门户网站和微信公众号公布“红黑名单”,并推送至“信用南宁”微信公众号、“信用中国”(广西南宁)网站。“红黑名单”公示期限与名单的有效期一致,最短为6个月,最长为3年。严重失信行为最短公示期为6个月,最长公示期为3年。特定严重失信行为按3年最长公示期予以公示。情节严重的“黑名单”将共享至相关征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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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名单”企业享多项激励措施

《管理制度》明确,因诚实守信行为得到市级(含)以上政府或相关部门表彰、奖励的;公司管理规范,经营稳健,且年度行业分类评级为A级(含)以上的;根据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列入“红名单”的,满足这三个条件之一的企业,可自主向南宁市金融行业服务管理办公室提交列入“红名单”申请

列入“红名单”的企业,可享受优化行政监管安排,在金融工作部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中优化检查频次;推荐参加相关评优、表彰活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协会章程、行业自律机制等规定采取的其他激励措施等激励措施。

如发现经异议处理,“红名单”主体认定有误的;有效期内被有关部门列入“黑名单”或发现存在不当利用“红名单”奖励机制等不良行为的;“红名单”有效期届满的等情形之一时,应当退出“红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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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企业将受惩戒限制评优表彰

存在特定严重失信行为:经法院终审判决定性为非法集资、恶意逃废债务的;严重失信行为:被行业主(监)管部门依法依规作出严重行政处罚或一年内被多次行政处罚的;存在其他违法、违规情形,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等情形之一的将列入“黑名单”,并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加大日常监管力度,提高现场检查、抽查比例和频次,不定期开展抽查;限制其申请经市金融办审核的各级财政奖励资金;限制其参加评优、表彰,取消或建议取消参加各类评优、表彰活动的资格等监管和惩戒措施。

对于拟列入“黑名单”的企业或个人,可在收到告知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诉。

此外,南宁市还鼓励“黑名单”主体进行信用修复,申请提前撤销“黑名单”信息公示。如存在经法院终审判决定性为非法集资、恶意逃废债务等特定严重失信行为的,不予申请信用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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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文件:《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